反保险欺诈专栏


保险欺诈的定义: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等: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举报:0755-82560772  邮箱:claims@nipponkoa-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