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注意事项

购买财产保险时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建议投保人读懂保险合同中条款含义,搞清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赔款,哪些是不保的风险。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如有疑问,及时询问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时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保证投保单信息准确。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人进行如实说明和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要准备好有关证件。

投保时应准备好保险人需要的资料,如资产清单、营业证件、身份证件等。

不能超额投保。

投保人的正确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保险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仔细核对投保单内容,索取正式保费发票。

交纳保费时,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费发票,取得保险单正本后仔细核对与投保单内容是否相符,发现差错或疑问应及时向保险人查询或要求改正。

不重复投保。

建议投保人就同一份财产,只向一家保险人投保,避免重复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购买财产保险后注意事项:

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

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被保险人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

投保后,被保险人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按时缴纳保费。

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的约定,避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人。

这便于保险人及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内容变更,需要办理批改手续。

如投保人可就财产地址所在地、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